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决定调整本市耕地开垦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后的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每亩8万元)。
2、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3、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接受社会监督。
4、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耕地开垦费收入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上缴市级或区级国库。
5、本标准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