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本市食盐等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现将《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督〔2009〕002号)等105件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5件废止文件目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