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们报来的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函(沪经信节[2015]251号、沪燃空调办字[2015]1号、沪交科[2015]376号、沪质监综[2015]127号、152号、258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共3项,计划下达节能减排专项资金29734.93万元(详见附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计划
1、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3]66号)规定,安排2015年第一批512家企业634台锅炉、窑炉清洁能源替代补贴资金28683.20万元。
2、根据《上海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沪府办发[2013]14号)规定,安排2014年建成并投用的7个燃气空调项目,补贴资金879.48万元;1个分布式供能项目,补贴资金13万元;共计892.48万元。
3、根据《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发改环资[2011]73号)规定,安排2015年“上海绿色港口建设目标、路径及相应的配套政策研究”等3个项目第一笔50%补贴资金25.5万元;2014年“节能减排标准制订”结转项目补贴资金114万元,其中包括5个2013年立项标准制订项目第二笔50%补贴资金16万元,20个2014年立项标准制订项目第一笔50%补贴资金98万元;2012年“上海市能效对标实施方案”结转项目第二笔50%补贴资金19.75万元;共计159.25万元。
二、有关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金安排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合理规范使用各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