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化和定额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住建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沪质技监规〔2018〕1号)、《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沪建标定〔2016〕1203号)及《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沪绿容〔2017〕4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项目是指绿化、林业、市容和环卫标准体系内和行业急需的“标准体系研究、标准化预研究、标准制修订、标准宣贯培训、标准化后评估、标准化试点、标准化示范”等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定额项目是指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体系表》所列或行业急需的定额预研究、制修订、宣贯实施及后评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建部、国家林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住建委和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立项或委托开展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市容局提出并组织实施。由局批准立项的项目应通过局科研管理平台对项目进行全程管理。由国家林草局立项的项目应通过国家林业标准化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的项目应通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平台进行管理,其他部门予以立项的,如有相应信息化平台的,依照其管理平台要求执行,无平台的依照立项批文要求管理。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征集、审查、评审、申报与公示、批复五个阶段,并通过局科研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一)征集
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业务需求,由局科技管理部门,面向全行业相关管理单位、科研院所、地方标准化委员会和学(协)会开展标准化和定额项目征集工作,提交项目建议。
(二)审查
根据征集的项目建议,局科技管理部门协同各相关业务处室及标委会对各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材料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规性审查。
(三)评审
由局委托标委会或局科技委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小组应由三名以上(包括三名)熟悉相关标准、定额和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对各单位提交的建议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和立项建议。建议立项的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
(四)公示
由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公示局政务内网网站。
(五)项目申报与批复
根据住建部、国家林草局、市技监局、市住建委和局等立项部门或项目委托管理部门的立项要求,由局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列入局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申报立项。
标准化预研究、标准化后评估、标准体系研究和定额后评估等项目也可列入局立项的科研项目管理范畴,按照《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沪绿容〔2017〕45号)执行。
非局立项的项目,待有关部门正式下达立项批复文件后,列入局年度工作。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标准制修订项目进行补贴,并签订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书。
第六条 为保证标准化和定额项目实施质量及进度,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备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投入一定的工作时间开展项目的条件。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七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实施过程分为开题审查、征求意见(公示)、送审、报批四个阶段。
(一)开题审查。项目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标委会组织专家进行开题报告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对标查新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标准、四新技术、科技文献;专业技术要素及技术逻辑的科学性,编制计划方案、主参编人员及参编单位的标准化和业务专业能力;技术路线的规范性、可操作性,调查研究及实证实验、检测分析、量化数据论证的合理性。开题审查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开题报告和开题材料后,再次提交标委会,由标委会组织专家审查。
(二)征求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应采取专家座谈,函审、公示、等多种方式进行多轮的征求意见,确保标准规范的相关方协调一致,共同参与。项目承担单位在形成并完善征求意见稿后,提交标委会组织专家进行形式审查。标委会在形成审查意见后合并将修正的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提交局科技管理部门,由局分管领导核批后在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并征求意见。
(三)送审。项目承担单位在汇总和分析采纳各方意见后形成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委会审查意见单、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申明放弃的承诺书、实证资料(试验调查)和涉及专利的处理意见等相关材料后,报送标委会,由标委会报送局科技管理部门,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送项目下达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在开题审查完成后五个月内完成意见征求,向标委会报送送审稿等相关材料。项目下达部门会同局科技管理部门委托标委会组织专家审查。审查不通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送审稿、编制说明等材料后,再次通过标委会提交局科技管理部门,项目下达部门再次会同局科技管理部门委托标委会组织专家审查。二次审查不通过的,由局科技管理部门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后由我局报告立项单位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
(四)报批。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于一个月内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等相关材料,报送标委会进行技术审查。报批材料包括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审定意见、审查会专家签到表、标委会审查意见单(送审)、标委会审查意见单(报批)、实证资料(试验调查)和涉及专利的处理意见、涉及的著作权申明放弃的承诺书等。经标委会技术审查通过后,报局科技管理部门核准,报送项目下达部门。
第八条 定额的制修订项目
由局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的定额制修订项目统一组织申报立项,经住建部、市住建委等相关定额管理部门下达正式立项批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开展定额制修订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成立编制组,编制组负责人应由具有丰富工程实践及定额使用经验或定额编制经验的人员担任;编制组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及标准质量工作背景,且保证编制人员的稳定性。
第九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分开题审查、中期评估、项目验收三个阶段。
(一)开题。标准化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计划下达后作好开题准备,一个月内完成开题。由项目下达部门会同局科技管理部门委托标委会承办开题审查工作会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开题审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期限一般为2年。实施方案通过审查工作会议后实施。
(二)中期评估。项目在实施中期应提交中期评估材料,由项目下达部门会同局科技管理部门开展中期评估工作,委托标委会承办。中期评估具体要求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实施。
(三)验收。标准化试点项目到期前2个月,承担单位进行自我评价。经自查合格的,向局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下达部门会同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委托标委会承办。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验收要求,提供验收材料。
第十条 标准化示范项目按照立项部门的要求开展。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推荐申报,需根据国家林草局文件要求,会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形成共同组织发动、初审答辩、公示、报我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并联合向国家林草局提交申报推荐意见。有国家林草局核准公布厚皮名单。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获批后,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两局推荐部门对其标准化生产和标准实施全程标准化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组织开展示范宣传推广工作。
第四章 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宣贯培训
标准和定额自公开发布三个月内。标准编制承担单位应会同局相关业务部门面向使用对象和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活动,培训活动应编制培训方案、培训教材、培训活动满意度测评表,收集对标准和培训效果的评价反馈意见,并发布培训活动信息稿。
第十二条 复审及后评估
根据原立项部门的要求,由局组织开展复审及后评估工作,标准和定额复审周期一般为三年,复审周期届满8个月前,标委会组织原标准编制承担单位开展标准复审自评工作。复审自评工作包括对标查新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四新技术的适用性变化情况、标准宣贯实施中对标准的评价反馈意见;科技推广和业务管理新需求新问题分析,对原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标委会组织专家对标准编制承担单位复审自评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包括废止、合并、修订、继续有效等建议),报局科技管理部门。定额复审由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原编制单位及相关单位组织并开展。
第十三条 定额宣贯与实施
定额制修订完成并批准发布后,由定额编制承担单位和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宣贯和培训,应会同相关业务部门面向定额的使用对象和管理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活动,宣贯活动应编制宣贯方案、宣贯教材、宣贯活动满意度测评表,收集对定额的评价反馈意见,并发布宣贯活动信息稿。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中止和延期
项目变更、中止和延期应提交项目变更申请书。局立项项目的变更、中止和延期按照《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沪绿容〔2017〕45号)执行。非局立项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变更申请书纸质版(加盖公章)提交局科技管理部门。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不能履行、或不认真实施项目无法按期结题、或因需求和技术重大变故项目内容、考核指标需作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项目变更、中止或延期申请,并说明相应的内容和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局科技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中止或延期调整。
(二)项目负责人变更、不属于单位自行调整权限的经费变更、项目内容变更等均需要履行上述项目变更申请手续。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立项后半年内提出项目变更申请。
(四)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五)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变更申请书的审核。非局立项项目在审核通过后,由局科技管理部门形成建议材料,报项目下达部门。
第十五条 局科技管理部门承担标准化和定额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局科技管理部门基于科研管理平台对项目实施征信管理,并纳入征信管理体系。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七条 有逾期未结题或三年内有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八条 发现有伪造数据、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罚,五年内不得建议立项。非局立项项目,如项目尚未结束,由局科技管理部门形成中止项目的建议材料,报项目下达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按照合同要求履约,未按照《标准化法》开展标准化和定额项目的,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