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农委:
你们报来的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函(沪经信装[2015]90号、沪环保防[2015]108号、沪环保防[2015]116号、沪农委[2015]44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共3项,计划下达节能减排专项资金40877.45万元(详见附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计划
1、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沪府办[2014]21号)规定,安排2014年第四批4176辆新能源汽车补贴23267.18万元,21辆新能源汽车的团购补贴4.2万元,共23271.38万元。
2、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环保局等六部门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54号)和《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加强集装箱运输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交科[2014]189号)规定,安排2015年第二、三批经审核通过的7658辆黄标车淘汰补贴11976.95万元,1辆已淘汰长途客运车的追加补贴5万元,12辆已淘汰集卡车的追加补贴29.6万元,共12011.55万元。
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本市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4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的通知》(沪发改农经[2013]9号)规定,安排2014年“三秋”本市(含域外农场)秸杆还田补贴4304.17万元,除还田外秸杆综合利用补贴1290.35万元,共5594.52万元。
二、有关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金安排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合理规范使用各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