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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5-08-14 10:36:10
市教委、市农委、市交通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市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取消(停征)代单位保管人事档案收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土地登记费等12项中央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货物港务费、船舶过闸费等2项本市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 
  二、有关小微企业申请免缴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时,需相应提供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各执收单位应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2011〕300号)有关规定,对符合小型微型标准的企业免征相关收费。 
  三、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本次取消、停征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少的财政收入,按收费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各有关执收单位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必要的经费支出,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各有关单位应分别到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手续。同时,清理相关财政票据,对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予以销毁。 
  五、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相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以往年度欠缴、未缴的收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对此次涉及取消或停征的收费项目及其预算科目,市财政局将在非税收入信息系统中予以注销,各有关单位在办理收费清退补缴业务时,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退补缴专用”项目,并在本执收部门“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入预算科目内核算。 
  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文件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取消、停征和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或者其他名义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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