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试点企业: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10号令)有关规定,为有效开展试点企业2015年度的碳排放管理工作,现将2015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填报内容。各试点企业应按所属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填报要求,规范编制2015年度监测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碳排放边界、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等引起的碳排放相关量化数据获取方式、频次及责任人员等,具体见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若试点企业计划在2015年度解散、注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迁出本市的,应在监测计划中予以说明,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企业报送相关材料和情况。
2、填报时间和方式。请各试点企业于12月31日(周三)前通过“上海市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http://www.reg-sh.org)”,登录“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用户名、密码同初始报告),按照系统中的表式要求完成2015年度监测计划填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