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市新修订的《上海市定价目录》,为规范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建设市场发展,经研究,现就本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配套工程的范围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范围为公共电网联接点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进户线与接户线的连接处的所有工程。住宅建设单位负责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对于上述工程范围,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单位除收取配套工程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表前供电设施工程(即从进户线与接户线的连接处至住宅楼内居民电表开关出线10公分处的供配电工程)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二、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
1、新建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供电配套基本容量配置标准,按照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2、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按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为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具体收费标准为:外环线以内为每平方米165元;外环线以外全电缆工程为每平方米140元,架空线与电缆结合工程为每平方米125元。
3、用户对住宅电力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标准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上浮10%。
4、住宅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地下站供电并使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较高的,收费标准可据实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5、本市将根据电力配套工程建设市场的发展及有关建设成本的变化,适时调整有关收费标准。
三、其他事项
1、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的市属保障性住房、以及本市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地区的供电配套工程费按上述标准的90%收取。
2、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单位应使用标准化工程设计,严格控制设备材料质量,按照规定程序选择符合资质的施工队伍,推行工程全过程监理;市电力公司应向社会公开电力配套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加强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实现工程零缺陷投运,切实确保工程质量;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完善供电配套服务,维护电力用户正当权益。
3、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本通知自2015年8月26日起执行。执行日前已交付费用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原沪价公(2007)014号文同时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