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委:
你委《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商请继续收取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函》(沪交财〔2015〕688号)收悉。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5〕15号)有关规定及你委测算结果,同意自2015年7月1日起,本市市区和区域性出租汽车每车次继续收取1元“燃油附加费”。
请你委会同有关企业做好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明码标价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专此复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