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1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20012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类)》、《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盐务执法类)》”字样。
(二)通过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onghx@sheitc.gov.cn
附件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类)》
附件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盐务执法类)》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