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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9-03-01 15:53:00
  一、《办法》编制依据
 
  针对金泽水源地建成后黄浦江上游供水格局的重大变化,2017年6月市政府批准了《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2017版)》,优化了水源保护区分布,并创设了缓冲区。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外,可以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划定一定范围的缓冲区。缓冲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缓冲区的具体管理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办法》编制原则
 
  《办法》编制中重点把握四个方面:一是坚持依法依规,贯彻落实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二是聚焦水源安全保障,按照高标准、严要求,将水源安全保障和水质改善放在优先地位;三是强化区域协调发展,兼顾区域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民生保障;四是科学合理编制,因地制宜落实梯度管理,实现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和缓冲区的差别化管控。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聚焦缓冲区划定和调整、产业准入、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管理、生态补偿政策等,共21条。
 
  (一)明确了缓冲区划定和调整程序。缓冲区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务、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交通、农业农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明确了缓冲区产业准入要求。缓冲区产业准入管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禁止新建、扩建涉及一类污染物、电镀、金属冶炼及压延、化工(除单纯混合或分装外)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二是新建、扩建其它建设项目,不得增加区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三是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
 
  (三)明确了缓冲区固体废弃物的管理要求。缓冲区固体废弃物管控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有毒有害物品等固体废弃物;二是禁止设置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集中贮存和处置设施;三是设置建筑垃圾等资源化综合利用企业、生活垃圾转运等设施,应符合规划布局和环保要求。
 
  (四)明确了缓冲区适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政策。市和区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将缓冲区纳入转移支付范围,补偿标准可按照饮用水准水源保护区的一定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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